店面失火提前退租 房东索赔获得支持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杨月如,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承租店面失火,造成房屋严重受损。租赁合同未到期,承租人自行离开。房东一纸诉状将承租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租金及财产损失。近日,随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处双方合同解除,由承租人赵某承担违约责任及失火造成的财产损失。
2016年8月,被告因经营需要,租用钱某的房屋,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协议一份,约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8月至2021年9月止,租金为每年5000元。
2018年,在赵某租赁期间,房屋发生火灾,造成屋内窗户、床、针织横机、儿童汽车、门等烧毁。
2019年11月5日,赵某将案涉房屋的钥匙交还房东钱某。
此后,赵某未与房东钱某解除租赁合同,自行搬离。钱某多次要求赵某予以修复并赔偿被烧毁的物品,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案涉房屋修复费用及被烧毁的物品价格进行评估。经估价,房屋一楼、二楼的修复费及毁损物品的评估价值为6320元。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某已将钥匙交还房东,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再继续承租,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此外,被告赵某作为承租人,对案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应当负担妥善保管租赁房屋的义务,但在租赁期间发生火灾,显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双方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5日解除,被告赵某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财产损失。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关涉合同法定解除情况下,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578条又规定【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赵某已将钥匙交还房东钱某,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对租赁进行使用、收益以及履行缴纳租金的主要债务,已经达到合同法定解除之条件。赵某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约,应承担预期违约责任。法院根据房屋烧毁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市场需求等因素,酌定被告赵某承担交还钥匙后为期5个月的租金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赵某还应对房屋的损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的前述判决,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租赁他人物品亦应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违约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