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享受减免租金优惠政策的权利与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冲突
注:本案选自北京朝阳法院《涉疫情商业用房租赁纠纷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承租人享受减免租金优惠政策的权利与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冲突。双方经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视为该处理方案符合当事人意愿。协商结果系双方在充分考虑包括租金减免政策在内的客观情况后达成的。故不宜再以变更合同前已公布的租金减免政策为依据,否认协议的效力,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原告A公司(承租方)与被告B公司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A公司主张己方符合租金减免政策,遂向B公司申请减免租金,B公司未同意。双方协商后签署《写字楼租赁合同解除协议》,明确了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后A公司主张自身未能充分享受租金减免政策,要求B公司再返还其已支付的三个月租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理性民事主体,在认为其应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情况下,仍与B公司签署《写字楼租赁合同解除协议》,该行为系其综合考虑其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等因素的情况下对相关优惠的放弃。在此情况下,A公司再次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享受租金减免政策,并要求B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租金,该行为系对其前法律行为的否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A公司所依据的租金减免政策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解约协议的效力,故对于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