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未经公示,物权能否转移给他人
《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因此,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均可以转移,但转移的要求不一样。对于不动产,比如房产必须依法律规定进行登记,也就是公示,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无法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而动产则不必进行登记,动产物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志,未交付的,动产物权无法设立和转让。但有些特殊交通工具,比如汽车、船舶、飞机,因其价值大,其物权转移也需进行登记,因而被称为准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