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人占有转让的动产,出让人怎样交付
根据《民法典》第2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也就是说,当出卖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由买受人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例如,甲借用乙的钢琴,后乙困窘,迫不得已遂将钢琴卖给丙,同时乙须将对甲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丙,遂完成交付,钢琴为丙所有,丙可随时要求甲归还。
民法典:第三人占有转让的动产,出让人怎样交付
根据《民法典》第2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也就是说,当出卖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由买受人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例如,甲借用乙的钢琴,后乙困窘,迫不得已遂将钢琴卖给丙,同时乙须将对甲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丙,遂完成交付,钢琴为丙所有,丙可随时要求甲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