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动产交易需要登记吗、登记后有什么效力
动产交易在现实生活中的数量是不可估量的,无时不在,因此不需要也不可能都进行登记。根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动产交易不需要登记,自动产交付时发生所有权转移。但根据《民法典》第225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为了更好地保护所有者权益,最好进行登记。如果进行了登记,则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甲购买乙的车但未进行登记,后来乙又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善意人丙并进行了登记,这时甲因未进行登记也就无权主张丙的购车行为无效,只能要求乙赔偿有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