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公民是否可以自由查询、复制他人的房产资料
公民不可以随意查询、复制他人的房产资料,除非提供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正当理由,这也是出于保护的公民财产隐私权的需要。根据《民法典》第218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8条的规定,査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因此,公民要查询他人的房产资料,必须要说明其查询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