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哪些人可以查询、复制房产等不动产登记资料
根据《民法典》第2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该条第2款还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因此,有权查询、复制房产等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人有:(1)不动产权利人。即每个人都可以查询自己的不动产登记资料。(2)利害关系人。法律没有明确具体哪些人,即申请人只要能够提供与不动产登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认为申请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如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买受人、承租人、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对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复制。(3)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出于履职需要有权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