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该怎么申请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瞩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对于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进行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当然,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具体材料因人而异,以登记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