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区别
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都是记载不动产权利的一种载体,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民法典》第216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另据《民法典》第2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第一,性质不同。不动产登记簿是国家建立的不动产档案;而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用于证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
第二,管理人不同。不动产登记簿由国家机构负责管理;而不动产权属证书由权利人个人保管。
第三,证明效力不同。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强于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当二者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