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不动产登记簿登记错误,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216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其权属证明效力高于房产证,相当于权属的原始档案。但如果发现登记簿记载事项也有错误,该怎么办呢?根据《民法典》第220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该条第2款还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如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遇到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形,可以拿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