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异议登记、不动产异议登记有什么作用
根据《民法典》第220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该条第2款还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因此,不动产异议登记是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一旦进行了异议登记,就使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从而及时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当然,异议登记需要符合两个法定条件:一是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存在错误,二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
当然,异议登记只是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如果异议登记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同时,为了避免异议登记权利的滥用,《民法典》还规定,对于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