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发现有误可以撤回吗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因此,申请人在向登记机关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之后,如果发现不动产权属认定有错误或者其他不实情况,可能影响登记结果或产生其他法律后果的,只要在登记机构完成登记之前,都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撤回登记申请。撤回登记申请后,并不影响申请人因同一不动产而再次提出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