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民法典》第21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也进行了具体规定,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以方便申请人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