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内部承包合同无效,转包人实际参与了项目管理的,管理费应被支持
案件名称
周拥军、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587号
裁判精要
内部承包合同无效,转包人实际参与了项目管理的,管理费应被支持。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三)关于扣除管理费。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第42条补充条款第3款约定:“承包人交纳工程总价款的2%给发包人作为公司及项目部管理费用,此管理费在每次工程款支付时发包人按比例从工程款中扣除”。现周拥军也确认周良贵系七冶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世贵系七冶公司项目副经理,故其对于七冶公司实际派员参与了案涉工程管理的事实并无异议。《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系因违反禁止违法转包的强制性规定,实际施工人周拥军没有资质而借用七冶公司名义,对违反禁止非法转包也是明知的,故其不能依据内部承包合同无效而主张不予扣除七冶公司应当收取的管理费,反而因合同无效而获益。七冶公司实际参与了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其在应付款项中主张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用属于相互履行的抗辩,并非必须通过反诉提出,原审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的2%在应付款项中扣除管理费用,并无不当。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判例集要 建工房产卷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