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是指在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龙文明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东至金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国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太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朗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对商品房提出异议的买受人,其所购商品房应当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这一规定显示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抵押权与房屋物权期待权冲突的问题时,并非只是一味强调对商品房购买者的保护,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生存权不受影响。
案号:(2021)京民终98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日期:202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