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李某申请在其承包土地上选址建房,经逐级审批,利川市政府向其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征收公告,李某承包的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李某认为,虽尚未修建房屋,但其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应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标准,而应按照宅基地的征收标准予以补偿,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关部门尚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即径行对李某承包的土地挂牌出让。李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挂牌出让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与李某就案涉土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将其承包土地挂牌出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省政府相关批复的规定,侵害了李某的土地权益,行政行为违法。李某已就案涉土地取得选址意见书,但因规划调整不能继续使用案涉土地,依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应对李某进行补偿。鉴于案涉土地上尚未建成房屋,可以按照挂牌出让时集体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赔偿李某的宅基地损失。故此,判决确认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让李某宅基地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按照挂牌出让时段的集体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赔偿李某的宅基地损失,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征收补偿行为中,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未补偿到位,不得对被征收土地挂牌出让。如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应及时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标准的适用应充分考虑客观因素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影响。在本案的处理中,法院遵循救济为先的导向,在裁量权限度内对赔偿内容作出了适当调整和迂回补位,对因违法征收补偿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评估时间节点的选择上靠后,体现了国家赔偿制度对受害者的抚慰和对违法者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