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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土地征收

国有土地上未张贴房屋征收公告的行为是否可诉?

日期:2023-12-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判例:国有土地上未张贴房屋征收公告的行为是否可诉?

裁判要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张贴房屋征收公告行为仅是对经过依法批准的房屋征收决定和方案所涉及的有关内容向被征收人进行告知,属于程序性行为,其本身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未对被征收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影响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44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德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李德香因诉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铁西区政府)未张贴公告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终8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德香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补偿权和救济权。铁西区政府未张贴公告的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铁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一、二审法院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案件裁定驳回,错误地剥夺其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德香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主张一项属于他的主观权利,该权利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反之,没有诉的利益,就没有诉权。本案中,张贴房屋征收公告行为仅是对经过依法批准的房屋征收决定和方案所涉及的有关内容向被征收人进行告知,属于程序性行为,其本身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未对被征收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影响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因此,对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德香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德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德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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