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虽然施工单位人员已撤场,但双方对复工及结算事宜的协商能够表明施工单位企业管理的事实客观存在,未完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可酌定按一定比例计入施工单位的停工损失范围。
【裁判要旨】:
关于22#、26#楼企业管理费损失,依据鉴定结论,22#、26#楼未完工部分的企业管理费因未计算工程造价,企业管理费未计算。鉴定机构建议22#、26#楼未完工部分企业管理费应按(金额3,096,096元)20%—30%计算。瑞泰公司主张宏成公司工作人员早已撤场,不应当再计算企业管理费。双方提交的工作联系函等证据证明,2018年6月10日停工后,双方对复工及结算事宜仍在协商,故企业管理的事实客观存在,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企业管理费损失按20%计算为宜,22#、26#楼未完工部分的企业管理费应为619,219.20元。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