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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的保证金、押金性质

日期:2023-09-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租赁合同中的保证金、押金性质

在《保证金性质及适用规则的关注点》中,就保证金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及说明。保证金并非法定的违约责任类型,具体内容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并非所有的保证金都属于约定的违约责任。

个案中,保证金约定的不同内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预付的部分租金,作为承租人租金债务的担保,在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抵充欠付租金;作为承租人违约责任的备用金,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抵充损失;合同终止时,双方当事人清算合同履行和返还租赁房屋所需费用的备用金;作为承租人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害赔偿责任的担保,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抵充相应的费用、损失。

另在《民事审判问答:关于担保》中,押金条款应当解释为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也是针对承租人迟延给付租金这个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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