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救济
优先承租权系民法典新设的权利。若出租人违反民法典734条第2款规定,未以合理方式通知承租人,或者未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限以决定是否继续承租,直接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时,承租人应如何实现权利救济?
有观点认为,对此可考虑参照2009年《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的规定,对承租人因此向出租人主张赔偿其遭受损失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对承租人因此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的,一般不应予以支持,除非承租人可以证明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民法典》第154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