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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16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的语义其实很明确,用的是“解除”一词,即在未解除之前,该合同是有效的,而此种情况,出租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所以实务中有很多人误认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是无效的,这样理解过于片面。况且,对于解除而言,由于租赁合同是持续性合同,故出租人的解除权仅针对还未履行的那部分租赁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那部分(比如合同订了一年,已经租了三个月),则认为是有效的,不然就不是解除合同,而是撤销合同了。
至于《民法典》第718条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该规定针对的是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而非推定转租合同有效。转租合同在出租人未解除第一手租赁合同前就是有效的,即便解除了第一手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在二房东和租客之间也是有效的,只是二房东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718条的实际意图是推定出租人知道转租,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比如二房东微信告知出租人该房屋转租了,而出租人没有在六个月内做出明确的反对,就可以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这六个月时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也就是说,若出租人那天比较忙,忘了回复不同意转租,六个月一到,就视为同意。
综上述,转租实际上自成立时就有效,不论是否征得出租人同意,若出租人反对转租,则转租从出租人反对时起被解除;若出租人因二房东未征得自己同意转租而解除第一手租赁合同,则转租行为因二房东被解除租赁合同后丧失了房屋租赁权进而导致无法履行转租合同而产生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