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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日期:2023-09-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院: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裁判要旨

本案违法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虽然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案例索引

《陕西森茂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广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3649号】

争议焦点

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据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进行审查。

(一)关于案涉工程款数额及损失的认定问题

北京世纪源博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分包给山东显通公司,之后又进行转包,以上分包及转包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各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案涉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就陕西森茂闳博公司与李广柱已完工工程,发包人及转包人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案涉施工合同约定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作为工程价款,而各方之间并未进行结算,故无法依据合同进行计价。经陕西森茂闳博公司及李广柱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甘肃金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作出甘金工鉴字(2019)第190-1号鉴定报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客观真实。原判决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工程款,并无不当。关于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所主张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关于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所主张的鉴定报告未参考合同清单导致鉴定工程款数额低于实际数额问题,因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机械设备租赁费、人工费等损失认定问题

经审查,对于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主张的因北京世纪源博公司、山东显通公司、山东显通五公司所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人工费等损失,因案涉鉴定报告中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租赁费739643.20元,已经包含在工程造价中,故原判决对此未支持,并无不当;而对于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机械设备租赁费、人工费等损失,因已经在(2017)甘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中处理,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判决未支持此损失,并无不当。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关于机械设备租赁费、人工费等损失认定错误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案涉工程款支付主体的认定问题

本案中,违法转包人北京世纪源博公司、山东显通公司、山东显通五公司与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并无直接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因此,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主张由以上主体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再者,该条所规定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不以合同无效为适用前提,古浪鑫淼公司与北京世纪源博公司签订的发包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该条的适用。故原判决依据该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由发包人古浪鑫淼公司承担案涉工程欠款的付款责任,并无不当。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关于原判决对工程款支付主体认定错误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关于本案鉴定费用负担问题。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系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故本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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