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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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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工时间的认定问题
    日期:2015-04-02 点击:235次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工时间的认定问题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流转
    日期:2015-04-01 点击:262次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狭义流转内容包括:其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根据问题
    日期:2015-04-01 点击:178次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根据问题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连新法都承认出卖村民住宅是一种客观现象,是不可回避的,政府职能部门所要做的工作就是不批给新的宅基地,至于老的宅基地出卖后应当怎样办理过户手续,新法没有规定。既然新法没有规定,出卖又是一种客观现象,我们就可以从其他法规中寻找依据。

  •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根据问题
    日期:2015-04-01 点击:188次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根据问题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连新法都承认出卖村民住宅是一种客观现象,是不可回避的,政府职能部门所要做的工作就是不批给新的宅基地,至于老的宅基地出卖后应当怎样办理过户手续,新法没有规定。既然新法没有规定,出卖又是一种客观现象,我们就可以从其他法规中寻找依据。

  • 从实务角度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日期:2015-03-31 点击:234次

    从实务角度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依现行法规,物业使用人毕竟不是业主,其不能与业主享有同等的权利,也不可能与业主承担相同的义务(特别是在共同事务的投票决定方面)。曾有学者认为,鉴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这三种权利是基于对区分所有之建筑物的特殊占有而产生,具有不可分离性,故可将所有人同意使用人占有使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行为,视为所有人将与专有部分使用权密不可分的共有部分使用权及成员权一同授予使用人。这种理论在现实中似不可行。因此,审判实践涉及业主大会效力认定时,我们还是必须特别注意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身份加以明确区分。

  •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中的第三人保护
    日期:2015-03-31 点击:275次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中的第三人保护从擅自处分人行使处分行为时使用的主体名义来看,有以行为人自己的名义擅自处分共有物的,也有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前者应系无权处分行为,后者应属无权代理行为。因此,不能一概以无权处分行为认定擅自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以及其相对应的法律制度不能适用于全部的擅自处分行为。

  • 预告登记制度 “一房多卖”的终结者
    日期:2015-03-30 点击:181次

    预告登记制度 “一房多卖”的终结者 由于房价涨势迅猛而个别人受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经常发生房主或开发商“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现象,使部分买家期待已久的买房计划终于实施却因不经意间的“被骗”化为泡影。值得各位购房人尤其是未来有购房计划的各位欣慰的是: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降低房屋买卖中的风险,避免“一房多卖”。可以说,该制度是“一房多卖”的终结者,各位购房者的福音。

  • 农村房屋交易的效力认定应有相应的时间界分
    日期:2015-03-30 点击:281次

    农村房屋交易的效力认定应有相应的时间界分 在宅基地所有权纳入集体所有之前,因个人对于其宅基地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其对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处分当属有效无疑,而当宅基地所有权归属集体之后,尽管土地的流转是禁止的,但是个人对于自身房屋的处分一直为法律和政策所允许。

  • 买卖二手房谨防“半路程咬金”
    日期:2015-03-30 点击:301次

    买卖二手房谨防“半路程咬金”第三人是否知道且同意张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在合同缔约过程中第三人参与并以其行为表示对合同的认可。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张某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有义务证明第三人知道且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情况。张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认可房屋买卖一事。

  • 买房卖房,心里有数了吗
    日期:2015-03-30 点击:246次

    买房卖房,心里有数了吗房价上涨过快时,易出现卖方将房卖于更高出价者导致违约的情况。这时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卖方承担金钱形式的违约责任,即承担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买房时,积极约定定金条款有利于保障房屋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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