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工时间的认定问题
作者:宜阳县人民法院 伊乐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一般都会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的开工时间作明确约定,除此之外,还有开工报告上的开工日期、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中的开工日期、竣工报告上的开工日期等等,但由于种种原因总会导致实际开工时间与约定的开工时间不一致,这就会直接引发工程款的结算、工期计算、违约等问题。因此,对开工时间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开工时间的认定,学者们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开工时间应按照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来确定,理由之一先要保障合同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理由之二如果没有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说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在合同开工时间之后开工了,那么就相当于无证施工了。然而,有的学者认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在工程开工之前发放,在工程开工之后发放的叫做补办施工许可证,是要受到相应处罚的,但建筑工程开工时间应该是合同开工时间。
实践中,各地方对开工时间的认定也不统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综上,笔者以为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应遵循以下三点:
其一,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其二,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其三,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