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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过户两次后能申请撤销购房合同吗?“凶宅”属性也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却会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所以,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出售者要充分履行合同披露义务,对房屋的情况进行如实、全面的介绍;购房者也应对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不仅要清楚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有无共有人、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等,还要向物业公司、邻居了解该房屋是否发生过特别事件等情况,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再决定是否签订购房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居住权期待权异议之诉裁判思路探究在居住权期待权的场合,如果因居住权人的原因未办理居住权登记,同样也是不能排除执行的。但在此时,笔者认为,居住权为满足特定人生活居住需要的这一目的性,决定了居住权人弱势群体的身份要素极其明显。因此,在考量居住权期待权人的过错程度时应进行适当地弱化。例如,在物权期待权场合,买受人如果因不舍承担更名费用而不去进行过户登记,就会被认为是明显的过错而使其权利不能排除执行;但如果是居住权期待权,在居住权人因更名费用问题而未进行登记时,就应结合更名费用的多少,居住权人经济能力的大小等原因做进一步的审慎衡量,不能像物权期待权一般径行认定其有过错而不能排除执行。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建设工程实务中,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或者《内部承包协议》的现象较为普遍,通常认为内部承包是施工企业经营模式的革新,以具备相应资质为前提,属于合法经营。但内部承包合同因其约定的内容不同,在效力方面存在差异,而且建工实务中普遍存在以内部承包合同之名,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之实。本文旨在既往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对建工领域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进行梳理。
建设工程挂靠与内部承包的甄别,建设工程中虽签订有内部承包协议,但未有证据证明与承包人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向其发放过工资,认定二者属于挂靠或转包并无不当。
违法建筑被违法强制拆除后当事人的损失赔偿问题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也存在合法利益保护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权限、方式、步骤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因为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予依法行政赔偿。
“满足业主的需要”意在满足全部业主的合理需求,如配置比例为1:1时,每户获得一个车位即符合“满足业主需要”之条件。若开发商将大量车位转售单一或少数业主,明显超出受让业主的合理需求,该业主囤积车位加价转售行为会损害多数业主的权利。因此,业主不能购买大量的车位。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收取“居间费”“介绍费”合法吗?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禁止进行居间服务,但对于能否收“居间费”、“介绍费”,司法实践中裁判口径不一,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可以存在居间行为,但不能以保证中标为前提,否则有违反《招标投标法》之嫌,将导致居间合同之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鉴定工作中应注意哪些因素或事项?如何采信和认定鉴定意见?对待鉴事项具有相应的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属于案件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哪些部分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组织案件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进行审查认定。
委托代建关系的付款责任主体如何确定?采取委托代建模式进行工程开发建设的,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确定。委托人(建设单位)、代建人、使用人在代建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给付义务人的约定,除非承包人认可,该约定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
“合同相对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与适用“实际施工人”并非一个专业法律术语,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大量的司法实践,实务中对其有了相对约定俗成的含义。即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并实际完成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如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无资质或资质不足的承包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