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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谈案说法专栏:北京房产买卖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咨询房产律师,房产交易合同咨询律师,北京二手房纠纷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地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谈谈房说说案。

  • 违法“住改商”停止经营案
    日期:2023-12-11 点击:44次

    违法“住改商”停止经营案居民小区是最基层的居住环境,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需要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人之间互相尊重和共同维护。个别业主擅自“住改商”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小区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复杂的人流量也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妨碍了物业服务人的正常管理。法院支持物业服务人停止经营、排除管理妨碍的请求,有利于物业服务人开展管理工作,规范小区业主“住改商”的行为,营造安全有序、友好宜居的生活环境。

  • 俞某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违法拆除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日期:2023-12-10 点击:34次

    俞某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违法拆除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妇女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考虑拆迁安置争议形成的法律问题、社会成因和历史因素,为避免给当事人增加诉累,纾解其面临的现实困难,通过公开听证、联合商谈、入户走访等方式,推动当地政府研究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 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日期:2023-12-06 点击:21次

    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公司进场施工后,因双方就已完工程量、应付工程款等问题发生争议,乙公司遂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审理期间,双方均未就已完工程申请造价鉴定。经释明,乙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仍未申请鉴定。法院以乙公司不能证明其主张为由,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 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日期:2023-12-05 点击:76次

    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如需获取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询办理,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 工程居间费(俗称介绍费)该不该给?
    日期:2023-12-02 点击:22次

    工程居间费(俗称介绍费)该不该给?该公报案例中居间促成的工程合同无效类型。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等规定归纳的无效类型。根据该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案涉工程的居间事项与此相关且居间促成该无效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则居间合同也无效,法院对居间费不予支持。

  • 未约定工程款付款期限的,施工人可随时主张权利
    日期:2023-12-01 点击:13次

    未约定工程款付款期限的,施工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建设工程纠纷合同案件具有周期长、争议大的特点,故而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会经常性遇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则施工人可以随时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亦警示相关主体一方面在签订合同中要认真仔细;另一方面也要及时积极地行使权利,以防权利受损。

  • 逾期交房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23-11-29 点击:35次

    逾期交房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吿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逾期交房,且至今不具备办理房产登记的条件,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 司法实践中应如何理解和适用《民法典》“抵押不破租赁”规则?
    日期:2023-11-27 点击:12次

    司法实践中应如何理解和适用《民法典》“抵押不破租赁”规则?所谓“抵押不破租赁”,指的是出租人将财产出租并转移占有后,又用该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 离婚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日期:2023-11-27 点击:31次

    离婚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与集体组织的利益紧密相连,确定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益的前置问题是以什么样的标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现今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规定,实践中存在多种认识,目前以多元标准为通识观点,认为除具有集体组织所在地户口外,还需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来综合考量。

  • 依据《民法典》,因添附而获取物的所有权时,原物之上的权利是否继续存在?
    日期:2023-11-26 点击:25次

    依据《民法典》,因添附而获取物的所有权时,原物之上的权利是否继续存在?对此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则处理,《民法典》第313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即如果添附后取得所有权的人明知原物之上有权利负担的,则其应当继续承受该权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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