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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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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造房屋造成损失,由谁来担责?
    日期:2023-09-10 点击:53次

    改造房屋造成损失,由谁来担责?本案中,房东与小D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双方对厨房水表左边阀门崩开漏水导致屋内物品及楼下住户物品损坏的事实无争议,但对于厨房阀门系出租人或承租人安装存在争议。

  • 经济适用房的概念和特征
    日期:2023-09-10 点击:75次

    经济适用房的概念和特征经济适用房属于商品房,由购房者支付房款购买,在销售过程中需要遵循市场交易的原则,这一点有别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分房的性质。

  •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日期:2023-09-10 点击:72次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流转时限不同: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一般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的,政府有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等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予以上市流转;而商品房买受人购买商品房后可自由上市交易,年限长短仅与缴纳营业税的多少有关。

  • 经济适用房的指标转让
    日期:2023-09-10 点击:79次

    经济适用房的指标转让对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的效力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有效说。该学说认为《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涉及公共利益,不属于《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规定的范畴。因此转让合同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二是无效说。

  •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日期:2023-09-09 点击:16次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认定和处理?表面上虽是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房屋所有权最终归属方面的法律适用分歧,但究其实质则是如何衡平房屋共有人与受让房屋的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或者更抽象地说是在交易安全与所有权安全之间的取舍。之所以引发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皆由夫妻一方的无权处分行为引致。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之物的行为。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日期:2023-09-08 点击:64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商品房买卖有涉及面广、交易流程复杂、履行周期长等特点,因此,房屋能否正常交付、交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便成为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二中院受理的案件中,因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等引起的纠纷占比较高。

  • “凶宅”过户两次后能申请撤销购房合同吗?
    日期:2023-09-07 点击:25次

    “凶宅”过户两次后能申请撤销购房合同吗?“凶宅”属性也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却会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所以,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出售者要充分履行合同披露义务,对房屋的情况进行如实、全面的介绍;购房者也应对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不仅要清楚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有无共有人、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等,还要向物业公司、邻居了解该房屋是否发生过特别事件等情况,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再决定是否签订购房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 居住权期待权异议之诉裁判思路探究
    日期:2023-09-01 点击:23次

    居住权期待权异议之诉裁判思路探究在居住权期待权的场合,如果因居住权人的原因未办理居住权登记,同样也是不能排除执行的。但在此时,笔者认为,居住权为满足特定人生活居住需要的这一目的性,决定了居住权人弱势群体的身份要素极其明显。因此,在考量居住权期待权人的过错程度时应进行适当地弱化。例如,在物权期待权场合,买受人如果因不舍承担更名费用而不去进行过户登记,就会被认为是明显的过错而使其权利不能排除执行;但如果是居住权期待权,在居住权人因更名费用问题而未进行登记时,就应结合更名费用的多少,居住权人经济能力的大小等原因做进一步的审慎衡量,不能像物权期待权一般径行认定其有过错而不能排除执行。

  •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
    日期:2023-08-31 点击:67次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建设工程实务中,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或者《内部承包协议》的现象较为普遍,通常认为内部承包是施工企业经营模式的革新,以具备相应资质为前提,属于合法经营。但内部承包合同因其约定的内容不同,在效力方面存在差异,而且建工实务中普遍存在以内部承包合同之名,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之实。本文旨在既往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对建工领域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进行梳理。

  • 建设工程挂靠与内部承包的甄别
    日期:2023-08-30 点击:24次

    建设工程挂靠与内部承包的甄别,建设工程中虽签订有内部承包协议,但未有证据证明与承包人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向其发放过工资,认定二者属于挂靠或转包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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