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谈案说法专栏:北京房产买卖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咨询房产律师,房产交易合同咨询律师,北京二手房纠纷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地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谈谈房说说案。
房屋买卖合同中办证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受让人基于合同请求转让人协助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显然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故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受让人是否已经占有标的物,如果转让人已经将不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已实现对标的物的占有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协助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请求权,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买受人所有!卖方在该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即为其出卖给买方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现因政府拆迁导致房屋物权消灭,买方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即拆迁补偿款。因卖方尚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买方请求确认其享有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卖方因将被征收标的物出卖并收取了购房款而无权重复享有征收补偿款。
评判无证房屋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应当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建造年代等因素
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拆除建筑物观点集锦本文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出版刊物、审理案件和文件答复中有关强制拆除建筑物的内容,分为拆除已出售出租建筑物、拆除范围手段、违法建筑材料、拆除程序、违法拆除赔偿和建筑物管理技巧六个方面的内容,以期有效指导各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管理工作。
违法“住改商”停止经营案居民小区是最基层的居住环境,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需要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人之间互相尊重和共同维护。个别业主擅自“住改商”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小区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复杂的人流量也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妨碍了物业服务人的正常管理。法院支持物业服务人停止经营、排除管理妨碍的请求,有利于物业服务人开展管理工作,规范小区业主“住改商”的行为,营造安全有序、友好宜居的生活环境。
俞某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违法拆除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妇女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考虑拆迁安置争议形成的法律问题、社会成因和历史因素,为避免给当事人增加诉累,纾解其面临的现实困难,通过公开听证、联合商谈、入户走访等方式,推动当地政府研究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公司进场施工后,因双方就已完工程量、应付工程款等问题发生争议,乙公司遂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审理期间,双方均未就已完工程申请造价鉴定。经释明,乙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仍未申请鉴定。法院以乙公司不能证明其主张为由,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如需获取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询办理,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工程居间费(俗称介绍费)该不该给?该公报案例中居间促成的工程合同无效类型。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等规定归纳的无效类型。根据该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案涉工程的居间事项与此相关且居间促成该无效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则居间合同也无效,法院对居间费不予支持。
未约定工程款付款期限的,施工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建设工程纠纷合同案件具有周期长、争议大的特点,故而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会经常性遇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则施工人可以随时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亦警示相关主体一方面在签订合同中要认真仔细;另一方面也要及时积极地行使权利,以防权利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