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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概念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厨房、牲畜房、仓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务实施用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政府征地均价仅及农民意愿5分之1从调查结果来看,90.1%的农民希望得到一次性补偿,在询问农民是否了解征地的目的时,仍有28.2%的农民对土地征用的目的不清楚。失地农民愿意接受的补偿标准平均值为每亩79278元。相比于农民在失地后已实际得到的补偿标准16402.5元,两者相距约5倍。
村民因征地拆迁而状告村委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和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受案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四)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列入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从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和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他权益纠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关于农村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问题还包括虚报征地补偿项目,骗取征地补偿款。如办案中发现,土地承包人与村干部相勾结,虚假延长承包合同年限,骗取预期补偿;土地承包人与村干部相勾结,不惜冒用现已去世的村民的名义倒签合同,编造补偿承诺,骗取拆迁补偿款;村干部将拆迁信息透露给拆迁户,给拆迁户抢建、抢种创造机会,多获补偿款,从而收受贿赂或贪污。
关于宅基地纠纷若干问题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另一方能否要求确认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产该如何处理,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查明两个重要事实,即刘某和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于某出示了李某同意出售证明,且为了降低过户成本,二人就诉争房屋签订有两个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了价款较高的一个合同,亦完成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结合以上事实,二审法院合议庭认为刘某信赖于某对诉争房屋有处分权,不能认定二人所签买卖合同无效,刘某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三个基本条件,可善意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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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债权起诉时诉讼请求要不要写“判决原告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商业广场类租赁合同纠纷的典型案情和解决思路,笔者所在城市媒体报道某美食城经营者(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法院支持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判决生效后,承租人招商的数量不菲的商户(次承租人)因之面临进退维谷的窘境,另一方面,承租人因投入巨资(上千万元)装饰装修及扩建,不愿返还租赁房屋,双方对峙,矛盾尖锐。在我国其他城市,此类商贸城、商业广场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亦是不绝于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