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应由同住人继续承租
公房作为我国特有的房屋制度,在早期的居民住房政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公房制度又与现代许多法律规定不一致,导致了部分人的误解。比如,在公房能否继承的问题上,很多人存在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公房是可以继承的。事实上,公房使用的是“承租权”,是一种可以承租政府房屋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人身依附属性,一旦承租人去世,政府可以不向继承人出租房屋。但是例外地,考虑到承租人一般会有共同居住人的事实,赋予这些符合条件(本市无其他住房,与承租人共同居住满两年)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公房的权利。
案例:
周某生前作为承租人居住在位于东城区的某公房内。周某生有二子:周甲、周乙,公房内的同住人有周甲。周某于2006年去世,遗留财产若干,并留有一份遗嘱,遗嘱中明确将公房留给一直与其居住的周甲。后继承人周甲与周乙二人因公房的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并起诉至法院。法院以公房的租赁权不可以继承为由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到我国《继承法》中的遗产继承问题,争议焦点在于:1、公房是否属于遗产;2、公房租赁权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据此,首先,公房不属于遗产。本案中的房屋是公有住房,所有权人为国家或承租人所在企业。被继承人在房屋内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因此该房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纳入遗产范围。因此,当事人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继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次,公房的租赁权亦不可以继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法律赋予了承租人生前同住人享有一项法定权利,即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可以取得继续承租该房屋的权利,其权利基础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变更,而不是基于继承关系中的法定继承发生的。根据公有住房相关管理规定,本案房屋可由周某的生前同住人周甲继续承租。但是,当事人要求对公房进行继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