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婚后还贷,对房屋增值部分配偶享有权利
婚前房屋婚后还贷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一方面,很多人在结婚前就购买了房屋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由于房屋价值较高,一般都申请了数额不等的贷款;一方面,在结婚后又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并共同居住。这样的房屋到底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呢?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处理原则,这类房屋属于一方的单独财产,但必须对就所偿还贷款的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一方婚前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首付9万占30%,贷款21万占70%。结婚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完毕。离婚时,该房屋已经增值到100万元,偿还贷款部分相对应的价值为100万元×70%=70万元,那么,一方要主张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必须对另外一方支付70万元×50%=35万元的补偿。
案情简介:
姜女士和刘先生结婚十年,育有一个儿子,儿子今年已经四岁了。今年4月份,夫妻二人决定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儿子归姜女士抚养,二人婚后的存款平均分配。婚后的家具汽车都归刘先生使用,但一次性给予姜女士10万元作为补偿。二人未对房子进行分配,房子是刘先生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但是,婚后二人共同偿还了部分的房屋贷款。离婚后,姜女士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此房产。
法律分析:
首先,房产是刘先生在婚前购买,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产权人在增值部分对共同还贷人的补偿责任。故,上述案例,姜女士在偿还贷款范围内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