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优先保护已登记或已交付的买方
从合同法的原理上来讲,一房二卖,两份合同都有效;因为房产的所有权为登记主义,也就是只有登记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谁先过户谁就获得所有权。房子只有一套,不能获得所有权的买房人,有权要求卖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已经将带有欺诈性质的“一房二卖”定性为可以获得不多于一倍购房款的赔偿。
就购房人而言,合同在先的购房人提出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但也要区分具体情况。
具体情况一:购房人严格履约。购房人的不当履行很容易成为卖房人毁约的借口,故需特别注重交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如果时间允许,建议不要把网签、贷款等事宜完全委托中介公司处理;同时,要注意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合同约定不明也会导致履行受阻,成为卖房人毁约的借口。
具体情况二:证据充分。交易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一旦发现卖方存在转卖他人的违约行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具体情况三:不存在法院不能强行过户的情形。即案外人已基于善意合法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的,房屋无产权证或已被抵押、查封的,房屋属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在政策上不允许上市交易。上述情况即使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客观上也无法实现。
就卖房人而言“一房二卖”未必获利更多,除返还双倍定金外,还可能要赔偿买房人的房屋差价损失。
针对二手房“一房二卖”中存在的不诚信问题,法院审理时一般会考虑保护正常交易秩序,加重违约者的责任。具体而言,“一房二卖”构成违约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由守约方选择,且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法院一般会判决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即卖房人不但要继续履行与在先买房人的合同,还要承担对后购房人的违约责任。即使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法院也会从公平角度及保护守约方利益出发,考虑支持在先购房人的房屋差价损失。
案例:开发商一房二卖,被判惩罚性赔偿
2004年,郑先生购买了北京市雍和大厦的一处门面房,但随后开发商又将这处房子卖给了另一位业主。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开发商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开发商加倍赔偿郑先生已付购房款近1100万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33万元。目前,开发商已提出上诉。据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介绍,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为《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