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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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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开发商预期交房,违约金如何计算
    日期:2015-12-28 点击:257次

    商品房预售开发商预期交房,违约金如何计算《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向您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十问答
    日期:2015-12-27 点击:193次

    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十问答住宅性能认定是我国实行的一项旨在提高住宅质量的长期性制度,由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经济性能等五个方面组成。按照建设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住宅由低至高分为1A、2A、3A三个性能级别,每个级别都有相应的量化指标,经由专业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后,分别给出相应的性能级别。

  • 如何破解开发商四大骗局选好房
    日期:2015-12-27 点击:189次

    如何破解开发商四大骗局选好房针对开发商混淆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的概念问题,专业人士提醒购房者,购房时一定要尽量争取让房地产商把自己购买房屋所在小区的整体平面图附上在合同里,并且在图上准确标明小区内所有绿地面积,这样到时候接房时绿化覆盖率没有达到标准,就可以找开发商。

  • 女子离婚承包土地就被剥夺吗
    日期:2015-12-27 点击:276次

    女子离婚承包土地就被剥夺吗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开发商不履行预约合同 法院如何判决责任承担
    日期:2015-12-26 点击:998次

    开发商不履行预约合同 法院如何判决责任承担关于兰星公司在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是否履行了约定的书面通知义务的问题。首先,兰星公司未有证据明其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其次,其称知道陈荣根在龙城福第附近做生意且进行过电话联系,其应该能够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却未书面通知。故法院认为兰星公司未履行约定的通知义务。

  • 预约合同不能被判决继续履行
    日期:2015-12-26 点击:209次

    预约合同不能被判决继续履行预约合同也是一种契约,仍是形式完备的合同。但预约合同的标的是一种与相对人将来订立特定合同即本约的行为,其对双方当事人施加的是必须磋商而非必须缔约的义务。本案中,认购书仅是双方对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有关事项的初步确认,订立认购书后双方应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进一步磋商,直至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日期:2015-12-26 点击:271次

    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签订认购书是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先决条件,认购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笔者认为,有关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性质表述的前两种观点值得商榷。第一种观点全然否定了认购书的法律效力。第二种观点将认购书看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忽视了认购书的独立合同性质。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购书在性质上应为预约合同。

  • 开发商不履行认购书 应赔偿房屋升值损失
    日期:2015-12-26 点击:304次

    开发商不履行认购书 应赔偿房屋升值损失法院表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开发商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不过,签订正式合同并非是强制性义务,同时由于购房者支付的认购款并非购房款,差价损失的赔偿也难以支持。

  •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如何定性
    日期:2015-12-26 点击:244次

    商品房认购书预约或本约的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如何定性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诉讼发生时,被告已完全获得了商品房预售所需资质,使得《认购书》并不必然无效,而属法官自由裁量,“可以”认定有效。

  • 商品房预约合同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要条件
    日期:2015-12-26 点击:301次

    商品房预约合同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要条件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具有确定性。由此可见,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预约合同应以书面方式为之。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预约既然以订立一定内容的合同为其内容,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订立预约时必须就将要订立的本约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在预约中,应当含有未来本约的基本(主要)条款和基本内容,否则就不能视为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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