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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解析房地产登记及其登记机关

日期:2012-04-2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21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房地产登记及其登记机关

房地产登记是指专门的产权登记机关对房地产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利来源、取得时间、变更情况和面积、结构、用途、坐落、四至等,在专门簿册中所作的记载。

房地产是需要登记才能表征其权利的一种财产。登记的作用主要在于公示财产权利归属状态和权利范围,以使之产生物权的对世效力。

登记涉及登记机关和登记申请人。登记机关两种模式:一为专门登记机关,如日本的登记所;一种是由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充任:如美国的地方法院即办理地产权登记。

中国: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担任登记机关。

登记申请人为房地产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其他与登记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人。

房地产登记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就应该是确认并公开物权,便利当事人了解房地产权属状况,节约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

登记机关为行政机关,主要职能是管理;一方面,通过权属登记为房地产规划、税收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审查房地产权取得、变更真实性、合法性、干预交易,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

中国:过分强调行政管理职能,使确认和公示功能发挥不足

(二)房地产登记的基本制度

不动产登记簿为表征房地产物权的根据,保存于房地产登记机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

登记机关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内容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登记机关颁发证书之前须严格审查,登记机关只作出登记或不登记决定。登记具有公信力。

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的,在被证明是虚假伪造之前也应当推定与登记簿一致。

交易时应查阅登记簿,而不应仅审查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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