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谈案说法专栏:北京房产买卖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咨询房产律师,房产交易合同咨询律师,北京二手房纠纷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地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谈谈房说说案。

  • 司法机关对房屋买卖合同债权变动与房产物权变动的混淆评析
    日期:2012-05-08 点击:314次

    司法机关对房屋买卖合同债权变动与房产物权变动的混淆评析 首先应将开发商的房产按正常程序过户到甲名下,然后再按法院协助执行事项过户到乙名下。如果从开发商过户到甲名下,不能按正常程序完成,比如开发商不愿配合,甲下落不明,此时应由法院对开发商过户到甲名下负责,比如在协助执行事项中表明。登记机关切不可直接按法院先前的协助执行裁定直接将开发商的财产过户到甲名下。

  • 双方通过离婚判决或调解离婚,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又自行改变分割协议的怎么办
    日期:2012-05-08 点击:345次

    双方通过离婚判决或调解离婚,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又自行改变分割协议的怎么办 如果双方都提交了该判决或调解书,且判决书与调解书中写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物权法》的规定,此时物权已经变动,如果双方又自行签订协议(事实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改变该分割的,应该先依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完成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原则的体现)。按《物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院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当事人需要处分该享有的物权时,应该先行完成登记,然后再依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进行转移登记。

  • 业主行使 决议撤销权 的时限及 住改商 是否可以少数服从多数?
    日期:2012-05-05 点击:335次

    业主行使 决议撤销权 的时限及 住改商 是否可以少数服从多数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申请撤销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区分建筑物之基地问题权利纠纷解析
    日期:2012-05-05 点击:250次

    区分建筑物之基地问题权利纠纷解析 对区分建筑物起“支撑”作用的土地,不仅仅是建筑物直接接触的土地,而且包含建筑物所占据的全部建设用地。现有必要对各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用地费用的分摊进行分析。有必要对地基费用的分摊进行分析。区分建筑物所占据的建设用地费用由各区分所有人依据其专有部分面积大小,按份分摊。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实只是区分所有人以按份共有的方式购买的财产权。地基利用权亦然。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之专有所有权与成员权
    日期:2012-05-05 点击:287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之专有所有权与成员权 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同时,由于区分建筑物专有部分毗连的紧密性,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相对一般不动产所有权,将会受到更大限制。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一栋建筑物之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成员权含有人法因素和物法因素,而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仅仅含有物权法因素。成员权不可单独转让,随专有所有权取得而取得,随专有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日期:2012-05-05 点击:316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之成员权所构成,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和因共有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所构成的一种特殊所有权。区分所有人之间关系的紧密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性。区分建筑物的各专有部分像火柴盒一样紧密地砌在一起,彼此通过共有部分相连接。专有部分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整体利益最大化,彼此必须相互协调关系,这样便产生了相互之间的复杂权利和义务关系。

  •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制度之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位所有权
    日期:2012-05-05 点击:311次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制度之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位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的为客体而成立的单独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性、永久性、排他性,所有权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得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专有部分,并排除他人之干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之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

  • 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现状及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05 点击:386次

    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现状及法律规定 建筑物一般为单层楼房,归一个主体所单独拥有,所以罗马法中规定“建筑物之所有权属建筑物所附土地所有人。”建筑物的物权主体单一而且清晰,但随着人类人口增多、居住问题的产生及建筑技术的发展,在同一块土地上建造多层或高层建筑已司空见惯,在一幢楼里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从而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制度。

  • 住宅区的地下车库究竟应为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
    日期:2012-05-04 点击:1033次

    住宅区的地下车库究竟应为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 将地下车库划为共有部分而由业主自行经营管理或者委托他人经营管理,似乎难以做到,且易产生纠纷。目前在这个问题上发生的纠纷,倒不是业主们都要求将车库归于共有,而是由于有些开发商已将车库的建造费用摊入房价,且已向全体业主收取,在将地下车库划为专有部分的情形下,应当将车库区分为独立车位向业主出售,而不宜由开发商保留所有权并自行经营。这是因为,在开发商履行完毕全部房屋买卖合同以后,在住宅区内就不应再有开发商的地位,即使开发商保留某些专有部分未予出售,其身份也已转化为业主。

  • 住宅区的绿地可否划分为专有部分归于业主所有
    日期:2012-05-04 点击:454次

    住宅区的绿地可否划分为专有部分归于业主所有 为数很少的住宅区,由单层或低层建筑物组成,每栋建筑物均为单独所有而非区分所有,即所谓别墅式小区。这种住宅区的每栋别墅都形成一个专有部分,在每栋别墅的周边地带划出小片绿地作为专有部分,归于别墅业主所有,这应是可行的和适宜的。因此,笔者建议补充规定,“住宅区的建筑物不区分为专有部分的,与建筑物相毗连的绿地可以约定为业主所有。”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