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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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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抵押贷款之银行还款房产选择
    日期:2012-05-01 点击:334次

    房屋抵押贷款之银行还款房产选择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除这三种还款方式外,还有两种新的计息还贷方式,这两种新的计息还贷方式在发达国家地区已十分通行,目前国内只有少数银行(如建设银行)在大中城市试点。  银行房贷专家认为,借款人在选用两种还款方法时,不能单纯地将这两种还款方法作比较,而应该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全面合理的选择。

  • 房地产抵押权与典权的关系问题
    日期:2012-05-01 点击:244次

    房地产抵押权与典权的关系问题 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先,房地产典权设定在后的情况。对此种情况我国台湾“民法”第866条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于同一不动产上得设定地上权及其它权利,但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所谓其它权利,包括典权。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出典人将典物出典后,到底能否再设定抵押权,学者见解存在分歧,即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我国台湾省的判例采否定说。笔者以为,出典人将典物出典后,仍对其典物享有所有权,虽然出典人不得在典物上设定与典权相抵触的权利,如重典或地上权等,但对于与典权不相抵触的权利,应准其设定,以发挥物权的功能,只是典权设定后再设抵押权的,典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不受后设抵押权的影响。

  • 出租及出售房产的在哪里申报营业税?
    日期:2012-04-30 点击:440次

    出租及出售房产的在哪里申报营业税 房地产律师解答:根据财税[2003]169号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无论出租还是出售不动产,均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不管你公司是否注册在这一地区。

  •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缴税?
    日期:2012-04-30 点击:289次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缴税 虽然你公司的公路工程合同是按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菲迪克)的规范合同文本签定的,但根据税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对工程清单中的劳务价款作出补充,说明自产货物和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具体金额,以便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

  • 房地产律师解析房地产登记及其登记机关
    日期:2012-04-28 点击:280次

    房地产登记是指专门的产权登记机关对房地产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利来源、取得时间、变更情况和面积、结构、用途、坐落、四至等,在专门簿册中所作的记载。房地产是需要登记才能表征其权利的一种财产。登记的作用主要在于公示财产权利归属状态和权利范围,以使之产生物权的对世效力。登记涉及登记机关和登记申请人。登记机关两种模式:一为专门登记机关,如日本的登记所;一种是由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充任:如美国的地方法院即办理地产权登记。

  • 房地产律师解析土地使用权出租
    日期:2012-04-28 点击:376次

    房地产律师解析土地使用权出租 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合同法原理,租赁合同不需要登记,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房地产管理法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未涉及土地作用权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问题。进行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 房地产律师解析土地使用权转让
    日期:2012-04-28 点击:365次

    房地产律师解析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受原出让合同约束,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受让人所享有的使用权年限,为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受让土地的用途受原出让合同约束,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出让人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变更登记。

  • 房地产律师解析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之租赁取得
    日期:2012-04-28 点击:431次

    房地产律师解析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之租赁取得 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双方协议的方式。土地使用权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另外,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 房地产律师解析划拨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4-28 点击:331次

    房地产律师解析划拨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规定 划拨地主要特征:行政性、无偿性、和无期限性。划拨用地直接产生于政府的批准行为,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划拨用地主体应交纳土地使用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是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被排除在交易之处。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

  • 房地产律师解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及其违约责任
    日期:2012-04-28 点击:264次

    房地产律师解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及其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者违约责任: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出让人违约责任: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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