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律师网申请执行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申请期限与费用,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庭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庭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本”后,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能否基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查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即使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就案涉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现均无证据表明归个人所有,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法院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夫妻另一方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吗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在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下,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和划拨。
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何执行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要求市公积金中心协助查询、冻结(解冻、续冻)、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办理此项业务时,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办理,并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办理查询业务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介绍信;办理冻结(解冻、续冻)、扣划业务的,应提供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房产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如果存在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
不动产买受人阻却强制执行情形的认定不动产买受人已与出卖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全额交付购房款项,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房产,虽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但系因出卖人原因导致登记不能,且买受人对房产过户登记已经尽到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对于不动产买受人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涉不动产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为切实解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召开全省部分中院座谈会进行了讨论,形成共识,请全省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予以参考。
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付某与甲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某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甲公司山东分公司向付某支付工程款等共计200余万元。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槐荫区法院执行。槐荫法院经过多次线上查询和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甲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何理解和判断《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所涉“能够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四)项规定“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相反地,能够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对他人权利障碍的忽略;二是对政策限制的忽略;三是消极不行使登记权利。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如何认定“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如果案涉不动产被多次转让,案外人有可能直接与被执行人签订买卖合同,也可能只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如何认定该等合同的效力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影响甚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并未限制合同签订主体。但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9年11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于一般不动产买受人,要求与被执行人签订合同,对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则提供了两种方案:一是与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签订,另一种方案对合同签订主体并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