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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裁定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判决裁定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汇编了北京乃至全国各级法院有关房产纠纷律师代理判决书、裁定书。具体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小产权、回迁房、商铺、别墅、写字楼房等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离婚房产分割案件,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房产确权案件,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家庭装修、物业管理纠律师诉讼代理案件法院判决、裁定等各类法院判决书。

  • 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处理添附物的有关规定
    日期:2012-04-19 点击:308次

    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处理添附物的有关规定 现有法律对关于房屋租赁纠纷中添附物的处理的规定比较笼统简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中只有财产所有人同意附合的情况下产生争议的处理办法,如果财产所有人不同意附合,其添附物怎样处理没有规定。而《合同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添附物的处理并未涉及。添附属于物权法的范畴,物权法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为内容,其注意保护的是经济生活静的安全,以实现其财产归属之功能。

  • 司法实践中对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处理添附物应把握的原则
    日期:2012-04-19 点击:351次

    司法实践中对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处理添附物应把握的原则 适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双方事先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条款,且该房屋租赁合同属正常终止的情形。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的装修和增设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和增设投入损失的承担按当事人事先约定处理,这是民法自愿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在此类纠纷处理中的具体适用。

  • 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应否纳入拆迁补偿范围,被拆迁人如何维权?
    日期:2012-04-15 点击:510次

    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应否纳入拆迁补偿范围,被拆迁人如何维权?附属物也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而也应该给予补偿。但附属物与整个建筑属于一个整体,拆迁后新建房屋由于设计、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原因与原建筑物有所不同,对附属物的要求自然也不相同。如果允许附属物也互换产权,实践中可能难以操作。所以,对附属物来说,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更加便利。郭某被拆迁房屋的围墙、门斗等属于房屋的附属物,应当纳入拆迁补偿的范围之内。行政裁决机关认为上述附属物应否纳入拆迁补偿范围,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对争议行政裁决应当予以撤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 出租人将房屋优惠卖给友人的,承租人能否主张以同等条件购买?
    日期:2012-04-13 点击:290次

    出租人将房屋优惠卖给友人的,承租人能否主张以同等条件购买?原告要求购买该房屋,主要为了获得同等优惠的价格。鉴于被告与第三人的特殊关系和确立该该优惠价格的前提条件,原告要求以相同价格购买争议房屋,理由不成立。如果原告要主张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无效以及自己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就必须以市价购买该房屋。否则,原告不具备实现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被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应当予以维持。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主张时限之出租人转让房屋但未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在多长时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权
    日期:2012-04-13 点击:443次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主张时限之出租人转让房屋但未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在多长时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权 即维护了承租人的权利,也保护了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在本案中,出租人王某在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将出租房屋出卖给他人,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作为承租人的李某应当在获悉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其在1年零6个月后才作为被告在反诉中主张优先购买权,显然超出了行使权利的合理期限,优先购买权已经归于消灭。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李某既不向房主孙某交纳租金,又不腾退房屋,侵犯了所有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排除妨碍,判令其腾退房屋。

  • 法院能否强制出租人以与第三人同样条件将房屋转让给承租人?
    日期:2012-04-13 点击:342次

    法院能否强制出租人以与第三人同样条件将房屋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谢某违反法律规定,将租赁房屋擅自出卖给第三人,承租人郑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并主张以与出租人出卖给第三人的同等条件购买租赁房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谢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如果房屋的出租人不愿意履行与承租人之间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愿意交付房屋给承租人,则不能以强制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实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这样,承租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出租人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受到了制裁,但也没有对出租人的利益造成过分的损害,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 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之“一房二卖”与备案登记的物权化性质
    日期:2012-04-10 点击:467次

    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之“一房二卖”与备案登记的物权化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交付其所购买之房,理由正当。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即居住原告所购之房,没有合法依据,故第三人应无条件将原告所购之房腾出。关于原告所提出的要求第三人将户口迁出的诉讼请求,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产确权案之本案的第三人购房者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日期:2012-04-10 点击:725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产确权案之本案的第三人购房者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关于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作为买受人的上诉人有权以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由请求确认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无效,但本案中,上诉人虽然主张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但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且其所举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确认该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之优先购买权问题及房租损失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赔偿
    日期:2012-04-07 点击:353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之优先购买权问题及房租损失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赔偿 本案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已由苏州中院生效判决作出裁决,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紫江公司、梅山公司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与该判决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后损失的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而因该合同可以取得的利益作为间接损失难以获得支持。且本案中,作为房屋差价的利益并未由紫江公司、梅山公司取得,由其承担该部分损失,于法无据。倪某所主张的房租损失和房屋差价的损失,均是合同有效后可以取得的利益,该部分利益作为损失予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之房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日期:2012-04-07 点击:329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之房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复铭公司应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交付某某使用,某某在保修期内多次向复铭公司提出房屋渗漏问题并要求复铭公司修复,复铭公司虽实施了部分修复行为,但根据房屋质量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复铭公司未能将某某所购房屋存在的渗漏问题完全修复,现某某诉请要求复铭公司修复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由于某某已在保修期内向复铭公司提出报修,复铭公司虽予以维修,但未能修复,故复铭公司已过保修期,不承担责任的辩称,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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