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判决裁定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汇编了北京乃至全国各级法院有关房产纠纷律师代理判决书、裁定书。具体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小产权、回迁房、商铺、别墅、写字楼房等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离婚房产分割案件,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房产确权案件,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家庭装修、物业管理纠律师诉讼代理案件法院判决、裁定等各类法院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之房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复铭公司应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交付某某使用,某某在保修期内多次向复铭公司提出房屋渗漏问题并要求复铭公司修复,复铭公司虽实施了部分修复行为,但根据房屋质量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复铭公司未能将某某所购房屋存在的渗漏问题完全修复,现某某诉请要求复铭公司修复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由于某某已在保修期内向复铭公司提出报修,复铭公司虽予以维修,但未能修复,故复铭公司已过保修期,不承担责任的辩称,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之购房人所购买的未竣工的期房即预购商品房能否进行转让 在房地产市场中,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后,在该房屋未竣工之前,该商品房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故意转让预购商品房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房屋居间买卖中通过中介公司提供信息看房后私下交易行为的认定 在房屋居间买卖中,是不允许买卖双方私自“甩开”中介私下进行交易的。这种交易破坏了中介公司的正常经营,对房屋中介行业的正常发展是不利的。问题在于如何认定私下交易行为,其举证责任在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如果能够证明买卖双方在经过自己的居间之后私下达成交易,且该居间服务是只有本中介公司才能够提供的,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那么便可以认定买卖双方是私下交易行为,中介公司可以要求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
全国首例业主与开发商争要地下车库归属权案 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互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条件的,购房者可在条件成就时要求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何某与某开发商于2005年12月1日自愿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何某依约向某开发商交纳了购房款。
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状况导致购房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胡某与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胡某向某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某开发商亦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胡某验收房屋。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该楼房尚未竣工验收,某开发商向胡某出售的X号房屋属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对于X号房屋内顶层布满各类管线和增加立柱的设计结构,某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并未真实、详尽地向胡某充分释明,且因胡某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上述事实的存在,使X号房屋的上述问题处于隐蔽状态,故胡某要求解除与某开发商的买卖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某开发商应全额退还胡某购房款,并支付相关的利息。
未按约将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应承担违约责任 董某1未按约将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当事人本案中的诉由与在(2009)宝民三(民)初字第203号案件中的诉由基本一致,原审根据陆某某在前次诉讼中要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意思表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之户口迁出纠纷判决书节选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王甲、钱某某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房屋买卖押金3万元的返还以王甲将单某某等三人的户口迁移出系争房屋为对价。而在履行《补充协议》过程中,因单某某等三人无处落户,王甲只能通过有关部门将单某某等三人的户口空挂,并未迁移出系争房屋。户口空挂与实际迁移尚有差别,故王甲在履行协议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存有瑕疵,王甲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根据当前户籍政策,户口空挂只是为解决居民的身份证和户籍问题,不影响新入户的房屋买受人包括动迁在内的任何经济权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之合同签订显失公平和欺瞒情形的效力认定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存在显失公平和欺瞒的情形,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济利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故为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自主自愿,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通过隐瞒重要事实而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因原告的合法请求而撤销。依照法律规定,本合同撤销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然归复缔约前状态,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鉴于当事人于本案中并未提出该项主张,且双方另案关系诉讼正在进行中,故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可由双方另行解决。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案之逾期交房不可抗力认定及诉讼时效认定案判决书节选 关于不可抗力,成荣公司提供的经过公证的工程监理公司的证明,不属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本院不予确认。关于延期交房是否超过180天,成荣公司提供的邮寄清单和俊照法律事务所的信函等文件,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延期交房未超过180天的事实存在 关于时效问题,成荣公司虽对俞樵证言有异议,称并未收到黄某的传真,但不能提出相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