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6年4月26日,胡某(买受人)与某开发商(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表,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胡某以2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建设的X号房屋一套。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为4.4米。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上表面(或下表面)到相邻上层楼板上表面(或下表面)之间的竖向尺寸;出卖人应当在2007年8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该合同签订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封顶。合同签订后,胡某向某开发商支付房屋全部价款。在验收房屋时,胡某向开发商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出X号房屋屋顶布满管线、空间高度只有2.8米、变更设计、在室内增加了1. 17米的立柱等问题,提出退房申请。某开发商不:同意胡某提出的退房申请。现胡某一直未接收x号房屋。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某开发商退还240万元购房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在庭审中,某开发商向法庭提供了该房屋所在楼房的首层给水、排水、空调、采暖、消防给水的平面图及x号房屋首层平面图,证明其房屋是依照原设计进行的施工,不存在变更设计。对此,胡某称其购置房屋时,售楼人员并未告知其X号房屋顶部布有各类管线和加大立柱面积。经法院进行现场勘察,号房屋无厨房、卫生间。房屋顶部分布有天燃气管线、喷淋、消防、冷热水管、空调等各类管线。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某开发商与胡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某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胡某购房款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掣蟒
法官说法
胡某与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胡某向某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某开发商亦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胡某验收房屋。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该楼房尚未竣工验收,某开发商向胡某出售的X号房屋属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对于X号房屋内顶层布满各类管线和增加立柱的设计结构,某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并未真实、详尽地向胡某充分释明,且因胡某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上述事实的存在,使X号房屋的上述问题处于隐蔽状态,故胡某要求解除与某开发商的买卖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某开发商应全额退还胡某购房款,并支付相关的利息。
法官提醒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以使各方均了解标的物的真实情况。故意隐瞒房屋状况,导致购房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白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i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