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合同诈骗案——一房多卖各行为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一审: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1刑初51号刑事判决(2021年3月31日)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6刑终143号刑事判决(2021年7月28日)
裁判要旨
对于“一房多卖”型案件,应当综合事件起因、行为人履行能力、交易情况等情节,综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仍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购房款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第一次出售房屋行为,要结合其是否采用欺骗手段、是否提前预谋一房多卖、实际履行能力等,审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