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十万买的车位却停不下车?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张婧萱 陈娟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期,如东县人民法院受理审结了一起车位纠纷。
2017年左右,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公司开发建设的车位,总价款10万元,合同未对该车位的长度及宽度进行约定。李女士向被告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车位款,并就该车位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待李女士入住小区使用停车位时,却发现自己的车辆没办法顺利停进车位,即便停进去了,从驾驶位也无法下车,这让李女士十分的糟心。随即李女士与被告公司进行协商,但未能协商一致,故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开发商退还车位款。
被告公司则认为其所售的车位取得相应审批手续,允许买卖的,且李女士也现场勘查过车位后才进行购买并已办理产权登记,李女士是同意以车位现状进行交付的,被告公司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经本院现场勘验,李女士购买的车位黄线内的尺寸为2.05米×5.2米,车位东边系墙壁,西边有立柱一根。现场将小型车停放在至该车位,驾驶人员无法从驾驶位正常下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案涉合同并没有对长度、宽度进行明确约定,但参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以通常小型车的规范标准,其垂直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带宽度为2.4米,然而根据本院对案涉车位的现场勘验,案涉车位黄线内的宽度为2.05米,含黄线部分宽度为2.36米,车位的宽度并未达到《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另该车位东边系墙壁,西边有立柱,不能正常使用且无法拓展,致使原告方购买车位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被告就案涉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0万元,原告应将案涉车位返还给被告。现案涉车位登记的权利人系原告,原告返还车位后应配合被告办理相应产权变更手续,因案涉车位确实无法正常使用,造成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被告,故因返还车位及办理相应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的相应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小区业主是为了满足汽车停放的需求而购买的车位,因此车位的设计必须达到基本的规范要求,而我国目前仅有《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所以在本案合同并未对车位的长度、宽度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可作为双方合同履行的依据。开发商在设计销售车位时、业主在购买车位时,不能仅仅仅衡量车位的面积、位置,而应对长度、宽度一并进行衡量,车位的宽度系影响车位正常使用的重要因素,车位未达到国家标准阻碍买受人正常使用车位的合同目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所以开发商在规划设计车位时需进一步考虑车位能否满足一般家庭小型车辆的使用要求,是否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的基本规范要求,避免出现为某些车型特供的不规范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