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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能否出售人防车位,针对人防车位各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各不相同,但均未否定其使用、收益的性质。所以人防车位一般情况下不影响投资者使用、转让。虽然本案中原告认为人防车位不能算正常车位,但并不影响其对该车位的正常使用。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在居间过程中没有尽到详细核实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义务,导致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等产生矛盾,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有两种类别,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一类是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在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凡是经过规划的,无论是在地下还是在地上,无论是否在小区道路上,都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划车位的归属,但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中“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表述来看,规划车位实际上归开发商所有。既然如此,小区道路上经过规划的车位就不属于业主共有。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住房分割发生纠纷的现象极为普遍。尤其是当事人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不仅容易在夫妻之间引发强烈的冲突,而且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标准和司法指导,使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过于灵活,引发对同一问题,不同法院有着不同处理结果的现实。这样,不仅破坏了法律的统一,而且会损坏人民法院的形象。本文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对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争议的处理进行解析,供读者参阅。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会涉及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房屋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涉及夫妻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将会造成另一方重大的财产损失。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后,对夫妻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产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统一了裁判尺度。本期法信针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出售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法官的相关观点、提供法院相关案例、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卖方隐瞒信息还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买房是件大事,应当尽到谨慎义务,合理审查房屋产权信息,如产权登记人与出售人是否一致,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抵押、查封情况,是否满足限购、限售等政策要求,是否登记户籍信息及能否迁出,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重大事件造成房屋价值贬损严重的情况等。尤其是对于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产,更应当持谨慎态度,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对于卖房人来说,应当如实披露房产信息,故意隐瞒的行为不仅不能获得预期利益,反而会为自己不诚信的行为买单。
停车场的现有的建设系利用旧存墙体间隔而成,但因拆除影响了该墙体的承重结构,在风力及雨量等自然外力的作用下存在倒塌的危险。某物业公司未能预见安全风险,也未能采取有效加固防护措施,致使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在日常管理中,某物业公司并未严格区分进入停车场内的人员身份,避免闭市时间段外来车辆的驶入,虽然设置了夜间禁停警示标牌,但并未按照警示内容进行管理,并未完全履行应尽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已购四年的房产突然冒出“新房主” 原购房人起诉返还房屋获法院支持近几年房价涨幅较大,部分卖房人认为他们此前出售房屋的价格偏低而心生悔意,藉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名义伺机加价者不在少数,如本案丁某见利忘义一房二卖者也并非个例。
车位被占 男子怒砸占位轿车赔了钱还被判刑被告人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依法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是否发生物权变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该协议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是否发生物权变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该协议,即是否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如没有实际履行,房屋仍在债权人名下的,则未发生物权变动。
签了认购书交了定金,开发商却将房子卖给了别人!“认购书”的效力该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