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改判: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在诉讼中经鉴定存在部分质量问题,承包人是否因此丧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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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诉讼中通过鉴定发现存在可修复的部分质量问题,并不意味着该工程属于不合格工程,不影响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和享有。一审判决以分项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为由,认定案涉工程不合格,进而认定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裁判文书】《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023年1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63号。
【案件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金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金悦,审判员:汪军,审判员:李晓云;【判决日期】2022-12-14。
【一审裁判观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苏民初52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鉴定,中建一局已完石材幕墙工程存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未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等质量问题。故中建一局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建一局上诉称】 涉案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优先受偿权以远东置业应支付工程价款为前提,质量合格是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而非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中建一局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涉及石材幕墙质量问题需修复的,修复费用已在工程价款中扣减,剩余价款部分的工程是合格的,应具有优先受偿权。质量部分对应的工程范围不是无限制的,涉案石材幕墙质量问题仅限于多层区、别墅区,高层区不存在质量问题,应具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终63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关于中建一局能否就其承建的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谓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已竣工或者未竣工的工程,经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相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后作出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结论的事实。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可推定工程质量符合正常使用标准。诉讼中通过鉴定发现存在可修复的部分质量问题,并不意味着该工程属于不合格工程。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修复属于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不影响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和享有。幕墙工程属于案涉工程的分项工程,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多年,在施工人表示愿意维修的情况下,发包人拒绝维修,一审判决以幕墙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为由,认定案涉工程不合格,进而认定中建一局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说理不当,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纠正。
【二审改判】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初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溪隐府住宅工程在171811279.55元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关联观点 】
观点一:《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据此,工程验收合格不等于工程真正合格,因施工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其依法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任何法律、法规均没有工程一经验收合格,施工人对之后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均可免责的规定。施工人以案涉工程已经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2019)最高法民申5769号
观点二: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有证据证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可以反诉或者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按照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发包人应支付到期的工程款,但可以另案向承包人主张保修责任。——(2020)最高法民申6924号
观点三: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2)苏民终字第0238号。
观点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规定可知,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所以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也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理解,有利于保护工人的利益,也符合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6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