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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问题专栏简介

农村问题

  • 北京市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日期:2024-01-17 点击:35次

    北京市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规定,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

  • 村委会无权剥夺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日期:2024-01-17 点击:47次

    村委会无权剥夺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核心依据,首先是个人是否在该组织所在地拥有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此外,综合考量个人是否持有当地承包地、在当地是否已形成稳定的生产和生活模式、以及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保障其生活等因素,对于成员资格的认定至关重要。

  • 出嫁后未将户口迁移的,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日期:2024-01-09 点击:20次

    出嫁后未将户口迁移的,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杜丝苗因出生,自1995年11月16日户口登记在XX村XX组,取得XX村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杜丝苗虽因结婚出嫁,但其户籍地并未改变,并未丧失该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另外,从2021年2月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北杜村村民委员会向杜丝苗发放北杜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选民证也可以看出杜丝苗享有该村组集体组织成员权利、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因此,应认定杜丝苗具备XX村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经村组同意在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户籍且享受集体福利的,具有成员资格
    日期:2024-01-05 点击:52次

    经村组同意在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户籍且享受集体福利的,具有成员资格2010年经村组同意将董雪娥、王某甲的户籍登记在永寿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之后又给二人划拨了土地、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证,董雪娥曾为村上的贫困户,享受了相关扶贫政策,故董雪娥、王某甲具有永寿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享有村民待遇。

  • 村委会作出的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是否属于其依据法律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日期:2023-12-19 点击:16次

    村委会作出的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是否属于其依据法律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明显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村委会强制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权系基于法律的授权,在政府批准后作出的,是村委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 妇女离婚后并不必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日期:2023-12-13 点击:24次

    妇女离婚后并不必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于王某芬取得案涉补偿款是否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王某芬与某社区居委会第六小组居民李某系自愿登记结婚,李某起^^王某芬离婚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是行使其婚姻口由权利,并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 外嫁女土地合法权益的保护
    日期:2023-12-13 点击:18次

    外嫁女土地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亟须高度重视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題产生的原因、解决措施等相关问题的研究,加快出台有利于推动该类间题解决的办法,同时应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等)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阻止侵害外嫁女权益的事件发生。而法院作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应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等方面的研究和提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审理案件,作出合法合理裁判。

  • 某旅游管理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07 点击:126次

    某旅游管理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生效判决认为,双方约定就经营区域进行民宿与旅游开发建设,因流经某村村域的河道属于签订经营协议时既有的山区河道,不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城市蓝线主要是根据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标水体来进行地域界限划定,主要目的是为了水体保护和控制,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可在履行相应行政手续审批或符合政策文件的具体要求时继续进行开发活动,故城市蓝线划定不构成情势变更。某村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对经营范围进行民宿及旅游资源开发,属于违约一方。

  • 浙江大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日期:2023-11-30 点击:21次

    浙江大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长兴法院在审理中,创新工作理念,积极协调,促成买受人与郑家村继续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不仅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成功盘活了685亩流转土地,而且达到资产虽经拍卖处置,但主营业务仍继续保持的最佳效果。

  • 雇主拖欠工地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垫付!
    日期:2023-11-29 点击:11次

    雇主拖欠工地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垫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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