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问题
村集体的决定内容违法,村民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结果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民会议虽通过民主程序决定,但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无效。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管理权能的构造与实现
在农村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因安全措施不足和工人安全意识薄弱,工伤乃至致命事故时有发生,那么,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房主、承包商还是施工者?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各方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责任比例,依法作出判决。
村民自建房屋施工人受伤责任如何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胥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温某因安装的吊机不牢固,出现脚架脱落,也应自负一定的责任,李某、王某、陈某3人无需承担责任。因为胥某将自己的房屋建设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3人施工,负有选人的过错,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除了温某自身应承担过错责任外,胥某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而李某、王某、陈某也应分担本次事故责任的损失。胥某作为工程发包人,负有选人的过错,而李某、王某、陈某与温某作为合伙人,对温某的损失也应分担一定比例的损失,才显公平。
村委会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未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但已实际履行多年的,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系针对发包方的发包行为而言,不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村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过发包方同意,也未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转让行为无效
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规则构造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理论视阈内,《民法典》第 363条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认定为兼具宅基地资格权能与宅基地地上权能的用益物权。而为使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在法理上应当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视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特殊情形。申言之,一旦被继承人死亡,则应当认定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其所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份额将被直接分置为被继承人宅基地资格权与欠缺宅基地资格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或其份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还是营利法人?《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特别法人,其分类上的不确定引起主体立法路径选择的难题。辽宁大学法学院郭洁教授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营利法人地位及立法路径》一文中,指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于营利法人类型更为合理;并在专门立路径的基础上,选择企业法的立法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论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的特别法人类型,其既展现和承载了传统私法理论中法人的基本属性和制度价值,又因根植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而展现出深刻的特别性法理内涵和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