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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 >> 农村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获得?

日期:2023-09-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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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也就是说,我们作为村民,有权承包集体的土地。现在村委会不给我分配,不让我承包,那我们怎样维权?

如何得到承包地?

能否得到承包地,有两个前提。

第一,我们必须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成员资格。

第二,村里面的土地承包方案经过民主程序的表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获得?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指村集体认可村民个人属于其内部成员,可以享受村民待遇的资格。其界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依据这个规定,公民为户口登记地的常住人口。

所以我们在确认公民与住所相关的身份权等社会福利和社会管理关系时,首先应当考虑户籍地,首要以户籍地为基本原则来确定村民的资格。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考虑不仅仅是户口,还应当考虑该村民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生活来源,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较为稳定、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在认定的过程中,既不能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时出现两头占的情况,比如你是外嫁女,在出嫁地和嫁入地均享有成员资格;也不能造成两头空,即在出嫁地和加入地均不享有成员资格。

也就是说,一个村民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不能因为户口或者是村民义务的变化,造成村民占双份或者一份也没有,这边推那边推,到最后两头空的情况出现。

出嫁、离婚、再婚等会影响成员资格认定吗?

在接受委托的案件中,有很多外嫁女离婚、入赘男、再婚男女等,在征收补偿安置、分配宅基地时,被村委会拒绝给予相应村民待遇,理由是认为这些人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32 条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 33 条第一款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所以,出嫁、离婚并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二者不是必然的。

如果说出嫁后、离婚后,户口没有迁出,甚至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生活,也履行一些集资、义务劳动、承包土地等村民义务的,不会丧失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当继续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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