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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约要仔细,避免因“没注意”付出代价

日期:2023-06-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签约要仔细,避免因“没注意”付出代价

“我给你三天时间,你把违约金补齐,否则我们将去法院起诉!”收到短信,小雪有点慌,明明已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为什么又冒出来“房东”要收取违约金?

押一付一,自行搬离不算违约?!

据小雪回忆,2021年5月28日,在房屋中介小兔子公司员工的带领下,她看中了某处房屋。员工承诺,在他们公司租房,中途退房可以提前一个月告知工作人员代为转租,如果转租不出去,可以自行搬离,一个月押金不退,自行搬离不算违约。

押一付一,自行搬离不算违约,诚意满满。小雪心动了,因为近期要出一趟差,便跟中介商量,打算在6月2日签订合同入住,租期一年。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5月30日,当时我不在北京,中介工作人员以月底冲业绩为由,让我提前交房屋租金。他们说可以线上签,让我通过app输入一个验证码就行。”

架不住软磨硬泡,小雪没想到这一签,就埋下了隐患。小雪回忆,当时,自己通过app完成了短信验证码输入,之后app中显示了租赁合同,但她根本就没看合同内容,就快速把界面翻到签字处,以为跟自己签合同的就是小兔子公司。

时光轮转,从春入秋,小雪每月按时通过app支付房租,直到当年10月10日,因为工作变动,小雪决定离开北京。当天她便向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说明了事由,要求转租房屋,同时发送了转租需要的房屋照片,告知小兔子公司住完11月就要退租。11月15日,中介方人员告知转租失败,如果小雪不住了,房屋到期后直接搬离即可,不算违约。

“没注意”也有代价

没成想,从11月17日开始,小雪陆续收到电话和短信催交房租,电话那头自称是房屋所有人。小雪有点烦躁,明明已经告知了相关情况,为什么还有人不断来骚扰。考虑到可能是对方内部沟通出现了问题,小雪还是耐心将自己即将搬离的情况又说了一遍。

11月30日,小雪搬离以后,这名自称房东的男子通过短信,要求小雪支付违约金4150元,并威胁小雪不给钱就起诉,还发来了相关案件的判决书。小雪回想自己跟小兔子工作人员的沟通情况,感觉应该以工作人员承诺为准,不用管自称房东的该男子,直至她接到一纸传票,成为租赁合同纠纷的被告。

在法庭上,她才想到看一看app里的合同。原来,她在小兔子中介app上输入验证码签订的合同,是她与房主所签,而不是跟小兔子中介签订。合同上明确约定,租赁期间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如有违反,违约金为两个月的房租。小兔子中介与房主签订了《导客合作协议》,约定小兔子公司通过平台为房主发布租房信息,进行推广及获取租客资源,促成租赁交易,小兔子中介则通过平台为租客提供租金转付服务。

最终,法院判决小雪支付相应违约金,小雪为她的“没注意”“不小心”支付了代价。

签约主体需格外审慎核查

法官提示大家: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小雪和房主之间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房主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房屋提供给小雪使用,小雪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期向房主交纳房屋租金,因为涉案标的物是房屋,所以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是一年,小雪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租,还在双方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擅自搬离涉案房屋,给房主造成了房屋空置损失,构成违约,所以小雪需要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房主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本案的一个争议点在于,小兔子公司是否为涉案合同主体。小雪一直主张自己与房主之间没有关系,她是跟小兔子公司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而且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这其实是小雪的误解。房主委托小兔子公司通过小兔子app发布房源信息,小雪通过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与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通过小兔子app支付租金,小兔子app收到租金之后扣除房主应支付的服务费全额支付给房主指定的收款账户,所以小兔子平台在期间起的作用是中介服务,也就是为双方提供缔约的机会、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小雪与小兔子公司之间并非租赁合同关系。

小雪虽然主张自己在app提交电子签名时,基于信赖没有展开合同内容,不知道与其签订合同的主体是谁。但是,在小雪和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出租方为房主,合同落款处也有房主签名,小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另外,小雪主张小兔子公司工作人员承诺其提前搬走,扣除押金后,不需要再支付违约金,但是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兔子公司员工有权代表房主与自己就提前解除合同进行协商,所以这个案子中,小雪的主张站不住脚。

再次也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尤其是对于签约主体这种重大事项,更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文中主人公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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