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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诉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6-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诉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20日,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以下简称崇明海塘所)与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签订《关于使用奚西小圩的协议》,约定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承租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奚家港外口西侧小圩约2.7万平方米滩涂作砂石堆场,并由其投资对奚西支堤涵外口进行疏拓保滩,随小圩合同期内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该工程无偿归属崇明海塘所。2009年2月,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五只临时水泥桶仓及封闭式砂料堆场,从事混凝土生产、加工。崇明海塘所曾于2019年、2020年三次向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发出告知书,明确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租,要求限期腾退土地,均遭拒绝。为此,崇明海塘所诉至法院,诉请该公司将前述滩涂腾空后交还。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崇明海塘所返还案涉引水河疏拓、护岸保滩工程费用等,并赔偿建造地上物经济损失等,确认案涉滩涂归该公司使用。

【裁判结果】

审理中,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办理的环境评价文件进行审核,并提示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风险。经组织调解,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先行腾退了近四分之三的承租区域,仍保留水泥桶仓和封闭式沙料堆场未腾退,亦未停止生产。一审法院认为,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是基于租赁协议取得案涉滩涂的使用权,现租赁期限届满,该公司依约应当及时腾退、交还土地。遂判决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将案涉滩涂腾退、归还给崇明海塘所;同时,崇明海塘所返还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履约保证金。宣判后,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奚西支堤沿岸属于长江口滩涂,地处我国弧形黄金海岸与长江黄金水道的交汇处,位于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与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崇明东滩湿地”及亚太地区迁徙水鸟的重要通道“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毗邻。本案中,被告长期在长江沿岸从事混凝土生产加工,如不及时规制,将造成长江口滩涂生物多样性降低,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受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托驻崇明区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室平台,引导被告先行腾退部分滩涂,开展生态环境整治。对于被告拒绝腾退区域,依法及时作出裁判,确保滩涂区域全面清退。本案的妥善处理,促进了重要湿地周边的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确保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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