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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专栏简介

居住权

  • 一房二卖引致房屋权属纠纷买房未过户不发生物权效力
    日期:2022-11-09 点击:120次

    一房二卖引致房屋权属纠纷买房未过户不发生物权效力王某从房地产公司处购买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成为案涉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房地产公司在明知涉案房屋已出售给王某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将房屋通过抵债方式抵偿给了吴某。即便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吴某也无法获得房屋产权,客观上也就无法向张某履行产权过户的义务。王某作为涉案房屋的物权所有人,有权要求张某腾退房屋。张某则可通过向出卖人吴某追究违约责任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对主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日期:2022-06-01 点击:98次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对主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说的主要依据是,抵押人承担的是类似于连带共同保证的非典型担保责任,抵押人应当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倾向认为,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严格的责任,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明文约定为限。《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据此,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情形,法律对抵押人的责任形态未作规定,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则认定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就此而言,除非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抵押人仅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承担补充责任。此种补充责任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如果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少于抵押物价值的,以约定的担保范围为限,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导致抵押权不能设立的,抵押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日期:2022-06-01 点击:121次

    因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导致抵押权不能设立的,抵押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抵押权无从设立,但并不影响作为债权合同的抵押合同的效力,此时抵押合同产生何种效力?对此,主要存在四种观点。一是“有限连带保证责任说”:主张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是“缔约过失责任说”:主张抵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是“违约责任说”:抵押人未履行抵押登记义务,导致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反抵押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办理抵押登记以及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四是“双重效力说”:主张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违约责任说”为主流观点。

  • 当事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
    日期:2022-06-01 点击:50次

    当事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实务中,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出现当事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能否以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抵押合同替代抵押登记。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只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产生抵押效力,不能以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抵押合同替代抵押登记。

  • 当事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
    日期:2022-06-01 点击:73次

    当事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实务中,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出现当事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能否以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抵押合同替代抵押登记。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只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产生抵押效力,不能以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抵押合同替代抵押登记。

  • 抵押权预告登记后能够产生抵押权效力吗
    日期:2021-06-30 点击:314次

    抵押权预告登记后能够产生抵押权效力吗《民法典》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即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

  • 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抵押登记于某商铺登记表,抵押权发生效力吗
    日期:2021-06-30 点击:136次

    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抵押登记于某商铺登记表,抵押权发生效力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 民法典:对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利害关系人该怎么办
    日期:2021-01-04 点击:521次

    民法典:对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利害关系人该怎么办现实中房屋所有权争议经常发生,如果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所有权有异议,该怎么办呢?根据《民法典》第234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确认房屋产权的主要方式是:第一,查证有无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事实。第二,查证有无继承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其中之“事实”,首先应以书证和物证为依据,没有书证和物证时,可以寻找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明。

  • 民法典:物权受到侵害时,法律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日期:2021-01-04 点击:413次

    民法典:物权受到侵害时,法律的保护方式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234-238条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法律保护方式有:(1)请求返还原物。当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比如甲的自行车被乙强行拿走,甲可要求乙归还。(2)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当物权正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妨碍自己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存在的可能危险。

  • 民法典:物权受到侵害时,有哪些解决途径
    日期:2021-01-04 点击:464次

    民法典:物权受到侵害时,有哪些解决途径根据《民法典》第233条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此,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权利人可以选择的主要维权方式有:一是和解。就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二是调解。就是通过第三人来调停解决纠纷。三是仲裁。即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庭裁决解决物权争端。四是诉讼。即物权所有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物权,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物权保护的诉讼主要指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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